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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5万创新城未罚款组织合肥元验收擅自使用金融竣工交付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15万元的滨湖行政处罚。信用中国(安徽合肥)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滨湖5万创新城未罚款组织合肥元验收擅自使用金融竣工交付

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未组织合肥滨湖金融创新城项目展示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滨湖5万创新城未罚款组织合肥元验收擅自使用金融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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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5万创新城未罚款组织合肥元验收擅自使用金融竣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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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处罚: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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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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